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
    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實際執行細節與規定,請依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