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死亡給付標準

計算基準均以事實發生當月之俸(薪)額為準: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老給付月數。 

眷屬死亡給付標準

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以被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2. 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 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 年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備註: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實際執行細節與規定,請依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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